关于劳务派遣的那些事儿
1.什么是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用工方式,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劳务派遣存在三个主体和三种关系,即:
⑴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因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因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而形成的合同关系;
⑶被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何种劳动合同?
答:相对于普通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着更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做了特别要求:
⑴应当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⑵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可以作为一种主要用工形式吗?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为严格控制用工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强制要求用工单位在2016年3月1日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4.劳务派遣只能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答: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劳务派遣的滥用。
⑴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⑵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⑶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5.辅助性工作岗位如何确定?
答:与临时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相比,辅助性工作岗位的定义相对模糊,因此法律对确定辅助性岗位的程序作了规定:辅助性岗位应当经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6.如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答: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7.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8.被派遣劳动者如何参加工会?
答:被派遣劳动者有权选择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工会。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在其被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
集团总部:胡经理
联系电话:0351-2773828 15525487788
集团总部地址:
联系电话:0351-5686108 15364615581
公司地址: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A座22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