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红杰职业介绍教育集团首页
山西太原红杰人才市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大中型生产线项目承包、物业管理、保险代缴、现场招聘,山西招考信息、职业教育培训、0351-7339666 13073568899
关于红杰 | 特色服务 | 招聘电话:0351-7339666 / 13073568899
网站首页 职业介绍工作流程 企业招聘 全职招聘 人才求职 招聘会 猎头服务 招生信息 劳务派遣 派遣动态 就业指导
劳务派遣服务流程 兼职招聘 人事代理 资料下载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务派遣 > 派遣动态 > 2018劳务派遣新政策——山西浦东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权威解读
2018劳务派遣新政策——山西浦东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权威解读
http://www.hjrlrc.com  2018/3/23  来源:红杰人力人才网  阅读:2894次

2018劳务派遣新政策

    我们知道很多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由劳务单位安排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这样的员工被称为劳务工,他们在工作岗位和工作待遇上都与正式工有很大差别,国家为了减少这种差别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集团总部:胡经理
联系电话:0351-2773828   15525487788
集团总部地址:
联系电话:0351-5686108   15364615581
公司地址: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A座227室

下一信息:2018年聘用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有区别吗?——山西浦东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上一信息:营改增之后劳务派遣公司的相关税务规定——山西浦东红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值得信赖的单位
劳务派遣
派遣新闻政策
实例解读分析
客户服务标准案例
人力资源派遣
实习生派遣
派遣简介服务
派遣动态
人事代理
职业教育
暂无新闻
暂无新闻
更多职业
就业指导 更多内容
面试自我介绍范文
面试技巧和注意事项
做好三大准迎接加薪
怎么制作简历表格
汽车维修行业专业前景
【开心一刻】职场笑话
专业学位侧重就业导向
个人注册步骤 | 企业会员注册步骤 | 红杰招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红杰集团总部 网址:http://www.hjrlrc.com 工信部ICP备案/许可证编号:晋ICP备13006282号-1  晋公网安备 14019202000672号
电话:0351-7339666 / 0351-6979666 传真:0351_5686108 手机:15364615581 QQ:116580434 mial:116580434@qq.com 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唐槐路18号